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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特快专递资费下浮幅度及代办酬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2-21 实施日期 1995-02-2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邮电部关于调整特快专递资费下浮幅度及代办酬金标准的通知

(1995年2月21日)

为有利于特快专递业务的发展,现决定对特快专递资费下浮幅度及代办酬金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对重点用户,可在统一资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30%;对个别重点大用户,经管理局批准,其资费下浮幅度可超过30%,并报部备案。

二、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特快专递业务,其代办酬金标准,由现行按交寄邮件资费8%以内调整到15%以内,在成本中列支。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管理局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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