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北京市政府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27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12-02 实施日期 1995-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4年第27号)

现发布《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暂行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2日

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任免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领导选举工作。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五至七人,可以由党组织、工会、有关主管部门和集体企业职工代表组成。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制定民主选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当包括:民主选举的具体方法、步骤、要求,厂长(经理)的条件等。实施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依照厂长(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提出厂长(经理)候选人。厂长(经理)候选人采取职工民主推荐和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由选举领导小组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确定厂长(经理)候选人一至三人。

(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经理)。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应为全体职工(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职工(代表)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六)选举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厂长(经理)选举产生后,新任厂长(经理)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订立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厂长(经理)在规定的任期内,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履行任期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厂长(经理)工作进行一次评议和考核,厂长(经理)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主要考核指标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罢免厂长(经理)。

第六条 厂长(经理)在任期内需要调动或者免职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能擅自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 财政部 · 1996-12-28
  2.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 财政部 · 1996-08-28
  3. 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 辽宁省政府 · 1991-01-01
  4. 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暂行办法 吉林省政府 · 1987-11-0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 轻工业部(已变更) · 1993-03-01
  6. 辽宁省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甘肃省政府 · 1987-05-0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 国务院 · 2016-02-06
  8. 四川省商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 · 1980-03-24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商业企业实施细则 商业部(已变更) · 1992-08-10
  10.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 福建省政府 · 1989-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