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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进口3200吨吊机凭保放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函[2011]10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2-22 实施日期 2011-02-22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进口3200吨吊机凭保放行的通知

(2011年2月22日 署税函〔2011〕108号)

武汉海关:

接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咸宁核电项目进口大型吊机凭保放行手续的请示》(中广核〔2010〕319号)称,为保证咸宁核电项目的工程进度,申请对该项目项下进口的3200吨吊机办理凭保放行手续。

考虑到咸宁核电项目已通过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对机组厂址的评审工作,国家能源局已同意项目先行开工建设,并需在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初期建设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的审批程序,以及按照国内投资鼓励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咸宁核电项目进口的3200吨吊机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范围内的商品等情况,为保证咸宁核电项目工程的正常进行,经研究,请你关对该项目项下进口的3200吨吊机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放行手续,待相关审批程序完成后再办理征免税审批和结关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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