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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籍职工工作证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86]外经贸资字第9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7-24 实施日期 1986-07-24
法律话题 外资 产业领域

对外经济贸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发放外籍职工工作证问题的通知

(1986年7月24日(86)外经贸资字第95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贸、劳动人事、公安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全国已设有六千多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在这些企业里一般都聘请有一些外国(或港澳地区)籍人员作为正式职工。他们要求发给和中方职工一样的企业工作证。对此问题,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今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按下述统一办法处理:

一、工作证是证明本企业职工身份的凭证。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应同中国籍职工一样,发给工作证。外籍职工工作证只限于出入本企业和参与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时使用,不能代替护照和居留、旅行证件。

二、注意事项

(一)持工作证者应限于常驻本企业的外籍正式职工。在工作证内注明持证人的国籍(或地区籍)。

(二)外籍职工在职期间不得将工作证转借他人或携带出境;离职时,由发证机关将其工作证收回。

(三)发证机关应将外籍职工工作证样本送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籍职工工作证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原则规定发放范围,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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