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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供销厅科字[2007]6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9-05 实施日期 2007-09-0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供销厅科字[2007]64号)

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程序,切实保证项目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总社科技教育部。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采用和贯彻良好农业规范(以下简称GAP)系列国家标准(GB/T20014)和实施GAP认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AP试点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或领办,自愿采用和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申请GAP认证,以提升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指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发起成立或者已经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已加入由县联社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等。

第二章 GAP试点基地申报条件

第三条 GAP试点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和GAP基地建设,并有相应的政策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根据《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GAP试点基地以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为主要示范品种(见)。

第五条 GAP试点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规范,管理体系健全。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的农产品基地,该专业合作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该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资金用于GAP试点基地建设。

(二)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农田水利等基本设施,参与农户的积极性高。

(三)具有较好农业产业化基础,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注册商标。

(四)具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产品检测条件。

(五)应有专门机构负责GAP体系的建立及组织管理工作。

(六)基地应有明确的GAP认证计划,并与总社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合同。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优先立项:

(一)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二)纳入“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农产品基地;

(三)全国供销合作社县级社综合改革试点县建设的农产品基地;

(四)出口潜力大、产品深加工后附加值高,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基地。

第三章 GAP试点基地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GAP试点基地建设的目标是:

(一)基地质量管理水平与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能够满足消费者安全健康需求;

(二)农业生产的组织与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基地产品生产与流通的组织化与标准化程度大幅提高,基本实现规模化、组织化和标准化;

(四)基地助农增收效果显著,参与农户的农业标准化意识与生产技能明显提高。

第八条 GAP试点基地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实施GAP认证;

(二)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以及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操作规程和规范;

(三)建立健全基地标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标准化生产;

(四)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以确保满足GAP试点基地建设的要求;

(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和GAP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地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类管理制度,确保基地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

(六)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统计信息,总结GAP试点中的经验与成果,充分发挥GAP试点基地的示范作用;

(七)其它规定任务。

第四章 GAP试点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GAP试点基地进行布局、立项审批、考核和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负责对GAP试点基地项目初审、推荐、指导和监督检查;

总社认证机构受总社委托负责依据《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和GAP系列国家标准,对申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价结论;受理GAP试点基地的认证申请,并实施认证检查。

第十条 GAP试点基地建设周期为1年,总社对于批准立项的GAP试点基地给予补助。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GAP试点基地的申报与立项

(一)满足申报条件的基地应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项目任务书》(附件2),报省级供销合作社。

(二)省级供销合作社应组织主管业务处室与财会部门对基地提交的项目任务书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任务书,由其正式上报总社科技教育部。

(四)总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可直接向总社科技教育部提出申请。

(五)总社科技教育部会同财会部负责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鉴定),通过审查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本省列入总社GAP试点基地的项目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其按期完成项目;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承担的项目由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GAP试点基地验收

(一)项目期满,取得总社认证机构颁发的GAP认证证书,并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内容的GAP试点基地可申请验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于项目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总社科技教育部批准的,可延期验收。

(二)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GAP试点项目验收报告的初审,经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初审意见并向总社科技教育部提交验收申请。

(三)总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承担的GAP试点基地项目满足验收条件的,可直接向总社科技教育部提出验收申请。

(四)总社科技教育部在收到验收申请文件3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批准验收的意见,并通知省级供销合作社和GAP试点基地。

(五)总社科技教育部会同总社有关部局、省级供销合作社、总社认证机构组成项目验收组以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六)验收合格的GAP试点基地,总社将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GAP试点基地”称号,并在总社报刊、网站公布。验收不合格或在项目执行期间组织实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和未完成规定项目内容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取消期限GAP试点基地资格,公告并收回相关补贴经费。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的GAP试点基地,总社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GAP试点基地主要示范品种

家禽模块

种蛋、苗禽、肉用的圈养、散养或放养家禽

鸡

生猪模块

繁育和/或肉用生猪

生猪

果蔬模块

用于人类消费的水果和蔬菜

水果类

桃、油桃、李子、杏、梅、油萘、李杏、樱桃、枣、酸枣、葡萄、桑椹、无花果、树莓、醋栗、石榴、猕猴桃、越桔、柿子、草莓、黑莓、蓝莓、核桃、山核桃、板栗、阿月浑子、柑桔、橘、橙、酸橙、柠檬、柚、金桔、葡萄柚、香蕉、火龙果、番石榴、杨桃、枇杷、西番莲、人心果、番木瓜、荔枝、龙眼、红毛丹、杨梅、芒果、橄榄、鳄梨、菠萝、菠萝蜜、番荔枝、苹果、梨、海棠、山楂、西瓜、甜瓜、哈密瓜、椰子、欧楂果、霸王果、倒念子

蔬菜类

大白菜、油菜、菜心、结球甘蓝(卷心菜)、花椰菜、青花菜、球茎甘蓝(苤蓝)、芥蓝、生菜、莴笋、菊苣、雪里蕻、榨菜、芥菜、番茄、辣椒、茄子、黄瓜、冬瓜、丝瓜、苦瓜、节瓜、南瓜、西葫芦、葫芦、金瓜、佛手瓜、菜豆、扁豆、豇豆、豌豆、大豆、蚕豆、大葱、洋葱、大蒜、韭菜、韭葱、细香葱、萝卜、芜菁、胡萝卜、甘薯、山药、牛蒡、紫菜头、甜菜根、木薯根、人参、辣根、欧洲防风草、参、菠菜、芹菜、茴香、芫荽、蕹菜、苋菜、落葵、茼蒿、芝麻菜、香芹、荠菜、马铃薯、山药、生姜、草石蚕、芋、菊芋、茭白、荸荠、莲藕、菱、水芹、豆瓣菜、香椿、棕榈嫩芽、香菇、平菇、鸡腿菇、金针菇、芦笋、食用大黄、朝鲜蓟、黄秋葵、玉米、玉米笋、花生、君达菜

香辛料类

大茴香、食蜂草、罗勒、琉璃苣、香菜、猫薄荷、甘菊、细叶芹、菊苣、细香葱、胡荽、莳萝、茴香、月桂、熏衣草、香茅草、胡耳特藁、甘牛至、牛至、欧芹、胡椒薄荷、紫花南芥、迷迭香、鼠尾草、香薄荷、荷兰薄荷、龙蒿、百里香、小豆蔻、胡椒籽、胡椒、良姜、红豆蔻、柠檬草、香荚兰豆

作物模块

用于人类消费、消费的作物产品

稻、小麦、玉米、斯佩尔特小麦、大麦、燕麦、黑小麦、黑麦、大豆、扁豆、鹰嘴豆、干豌豆、甜菜、棉花、亚麻、大麻、亚麻籽、油菜籽、甘蔗、向日葵

项目任务书编号: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

项 目 任 务 书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保证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 Mail:

起止年限:20 年 月至20 年 月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 年 月

填 写 说 明

1、本任务书所指项目保证单位指省级供销合作社、总社行业协会。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不需填写保证单位;

2、本任务书一式四份,总社科技教育部、财会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保证单位各一份。

3、任务书统一使用A4纸,用计算机打印填报,并装订成册。

4、项目任务书编号由科技教育部统一规定。

一、基地现状描述

应如实反映申请试点的基地的现状,主要包括:基地现有规模(位置与分布、面积、参与农户数、产量与产值等)、专业合作社和(或)龙头企业组织建设与经营情况、基地产品销售情况(销售方式、销售地、销售量与销售额等、)

二、项目背景及重要性

应对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实施GAP试点项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简要分析,并阐述该项目的实施将对基地产生何种重要影响

三、项目主要目标与考核指标

应至少包括示范面积、参与农户、基地生产管理与控制水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四、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应有必要的管理、人员、技术等组织保障项目的实施

五、项目实施计划及阶段考核目标

计划进度

考核目标

项目实施内容

六、项目参加人员

姓名

单位

专业

职务

职务

分工

项目负责人

主要参加人员

七、项目经费预算

经费来源

经费预算(万元)

当地政府拨款

上级单位拨款

项目单位自筹

总社拨款

其他

总社拨款将主要用于:

1、

2

3、

4、

5、

6、

八、推荐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帐 户 名:

年 月 日

帐 号:

开户银行:

项目保证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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