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2010)

文章来源:南宁市政府
发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1-02 实施日期 2010-11-0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全文中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招贴物应当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张贴在公共招贴栏或指定的场所内”。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第九条修改为:“指使他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

五、删除第十条“经批准在指定位置张贴宣传品的,期满后发布者应在24 小时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视为乱张贴行为,按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处罚。”

六、删除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2010修正) 南宁市政府 · 2010-11-02
  2.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乌鲁木齐市政府 · 2002-07-17
  3. 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 本溪市政府 · 2008-10-27
  4. 济南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济南市政府 · 2002-02-10
  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和《关于对乱刻画乱涂写乱... 上海市政府 · 2009-01-04
  6.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2012) 南宁市政府 · 2012-09-29
  7.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的决定(2005... 乌鲁木齐市政府 · 2005-07-14
  8. 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西安市政府 · 2005-01-05
  9.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南宁市政府 · 2003-02-13
  10.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上海市政府 · 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