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税总函[2017]3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1-19 实施日期 2017-01-1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现就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在公安部门登记设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民政等部门登记设立并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对于持民政等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要提醒及时到公安部门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二、税务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以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网上办事服务平台(http://www.ngo.gov.cn)查询纳税人的设立登记信息。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优势,减少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三、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任何一方均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受理登记申请的税务机关通过国税局、地税局的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至另一方,确保双方征管基础信息一致,避免纳税人“多头跑”。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联系人: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王涛,电话:010-63417883。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2-01-24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2-04-15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2-03-12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 2002-04-23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 2002-02-27
  6.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 国家税务总局 · 2002-02-01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 财政部 · 2002-01-23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 财政部 · 2002-01-23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部分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 2002-02-09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1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