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2015年1月11日)
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相关条文序号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广州市内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0日向所在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原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原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没有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