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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行业改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纺织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纺织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8-01 实施日期 1989-08-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行业改按“价税分流

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的通知

(1989年8月1日)

今年5月12日,经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全国纺织行业中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为了进一步搞好这项试点,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所有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纺织企业,不论原来实行的是“实耗法”还是“购进法”,均改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对财务制度不健全尚不具备条件的,经过省级税务局批准可暂不进行试点。

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自1989年8月1日起试行。考虑到各地准备情况,可从198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前6个月按“实耗法”和原“购进法”计算的,按新办法进行调帐处理。

三、试点过程中,有关税收、会计核算和报表的报送等事项,均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的通知》执行。

四、在试点过程中,税企双方应紧密配合,对出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反映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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