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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废钢铁价格管理的几项规定

文章来源: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87]价重字23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6-11 实施日期 1987-06-1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国家物价局关于废钢铁价格管理的几项规定

(1987年6月11日 〔1987〕价重字238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计原[1986]2116号《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取消回收废钢铁的指令性计划,开放废钢铁市场,国家不再上调废钢铁。”加强废钢铁价格管理,稳定废钢铁价格,对稳定特种钢材、轻工市场和中小农具用材价格十分重要。根据国务院经济调节办公室的通知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了各地物价部门的意见,现对废钢铁价格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冶金、铁道两行业调拨的废钢铁以及中央外汇进口实行财政补贴的废钢铁,应严格执行现行废钢铁统一定价。

二、各地方从社会上收购、供应的废钢铁也应执行现行废钢铁统一定价,地方执行统一定价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在打紧费用基础上,按不超过统一定价20%的幅度内核定地方临时价格,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三、各地区、各企业不得以废钢铁价格提高为由,擅自调整国家统配钢铁产品的价格。物价检查部门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废钢铁价格时,存在哪些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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