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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7]3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3-20 实施日期 2007-04-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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