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3日市政府第14届1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5年7月2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依法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1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凡法律、法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政府规章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本市有关政府规章中的规定,凡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三、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等政府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四、上述有关政府规章的调整实施试行期限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依据上位法修改完善有关政府规章;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政府规章规定。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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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 │调整实施情况 │
├──┼──────────────────────────┼───────┤
│1│《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在负面清单之外│
│ │第三十四条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5000万美元以上(不│的领域,暂时停│
│ │含本数)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止实施相关内容│
│ │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行政│,改为备案管理│
│ │主管部门受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5000│。│
│ │万美元以下(含本数)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 │
│ │批(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 │ │
├──┼──────────────────────────┼───────┤
│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在负面清单之外│
│ │第三十五条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5000万美│的领域,暂时停│
│ │元以上(不含本数)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其财产或权益│止实施相关内容│
│ │的审批。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外经贸行│,改为备案管理│
│ │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
│ │含本数)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其财产或权益的审批。 │ │
└──┴──────────────────────────┴───────┘
┌──┬───────────────────────────┬───────┐
│序号│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调整实施情况 │
├──┼───────────────────────────┼───────┤
│3│《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 │在负面清单之外│
│ │第三十六条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受│的领域,暂时停│
│ │托经营管理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外商投资 │止实施相关内容│
│ │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 │,改为备案管理│
│ │门受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外国(地区 │。│
│ │)企业受托经营管理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含本数)外 │ │
│ │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 │ │
├──┼───────────────────────────┼───────┤
│4│《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 │在负面清单之外│
│ │第三十七条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5000万美 │的领域,暂时停│
│ │元以上(不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 │止实施相关内容│
│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 │,改为备案管理│
│ │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含本数) │。│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 │ │
├──┼───────────────────────────┼───────┤
│5│《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在负面清单之外│
│ │第六条根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委员会可以在保 │的领域,暂时停│
│ │税监管区域内行使以下管理权限:│止实施相关内容│
│ │…… │,改为备案管理│
│ │(二)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对外 │。│
│ │贸易管理等管理权限; │ │
│ │…… │ │
├──┼───────────────────────────┼───────┤
│6│《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 │在负面清单之外│
│ │第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应当经外经 │的领域,暂时停│
│ │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止实施相关内容│
│ ││,改为备案管理│
│ ││。│
└──┴───────────────────────────┴───────┘
┌──┬─────────────────────────────┬───────┐
│序号│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 │调整实施情况 │
├──┼─────────────────────────────┼───────┤
│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在负面清单之外│
│ │》 │的领域,暂时停│
│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止实施相关内容│
│ │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 │ │。│
│ ├───────┬───────┬──────────┬──┤ │
│ │实施主体│编号 │项目名称│备注│ │
│ ├───────┼───────┼──────────┼──┤ │
│ │市发展改革委(│gz0111001 │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 │ │
│ │市粮食局) │ │核准 │ │ │
│ ├───────┼───────┼──────────┼──┤ │
│ │市外经贸局 │gz1811001 │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 │ │
│ │ │ │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 │
│ │ │ │含变更、分立、中止和│ │ │
│ │ │ │终止) │ │ │
│ │ ├───────┼──────────┼──┤ │
│ │ │gz1811002 │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 │ │
│ │ │ │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 │ │
│ │ │ │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价出│ │ │
│ │ │ │资的核准│ │ │
│ │ ├───────┼──────────┼──┤ │
│ │ │gz1811003 │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 │ │
│ │ │ │让财产、权益的审批 │ │ │
│ │ ├───────┼──────────┼──┤ │
│ │ │gz1811004 │外国(地区)企业受托│ │ │
│ │ │ │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 │
│ │ │ │或内资企业的审批 │ │ │
│ │ ├───────┼──────────┼──┤ │
│ │ │gz1811005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 │ │
│ │ │ │权质押的审批 │ │ │
│ ├───────┴───────┴──────────┴──┤ │
│ │2保留的非许可审批事项 │ │
│ ├───────┬───────┬──────────┬──┤ │
│ │实施主体│编号 │项目名称│备注│ │
│ ├───────┼───────┼──────────┼──┤ │
│ │市外经贸局 │gz1821006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 │
│ │ │ │审批 │ │ │
└──┴───────┴───────┴──────────┴──┴───────┘
┌──┬───────────────────────────────────┬───────┐
│序号│ 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 │调整实施情况 │
├──┼───────────────────────────────────┼───────┤
│8│《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在负面清单之外│
│ │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的领域暂时停止│
│ │二、市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实施相关内容,│
│ │(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改为备案管理。│
│ ├───┬──┬────────┬────┬──────┬───────┤ │
│ │实施 │序号│项目名称 │下放 │下放后实施主│备注 │ │
│ │主体 │ │ │方式 │体 │ │ │
│ ├───┼──┼────────┼────┼──────┼───────┤ │
│ │市外 │36 │市级限额以下外商│部分 │区(县级市)│含“市级限额的│ │
│ │经贸 │ │投资企业审批(鼓│委托 │外经贸行政主│外商投资项目核│ │
│ │局 │ │励类、允许类投资│下放 │管部门│准”、“外商投│ │
│ ││ │总额5000万美元以│ ││资企业投资者股│ │
│ ││ │下)│ ││权质押的审批(│ │
│ ││ │ │ ││gz1811005)” │ │
│ ││ │ │ ││。│ │
│ ├───┴──┴────────┴────┴──────┴───────┤ │
│ │附件3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
│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
│ ├──────┬─────┬───────────┬──────────┤ │
│ │实施主体 │编号│项目名称 │备注 │ │
│ ├──────┼─────┼───────────┼──────────┤ │
│ │市发展改革委│gz001100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需报│该事项含“投资项目节│ │
│ ││ │省、国家审批的外商投资│能评估和审查”;取消│ │
│ ││ │项目) │发改部门“市级限额内│ │
│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 ├──────┼─────┼───────────┼──────────┤ │
│ │市外经贸 │gz1811001 │市级审批限额内的外商投│含“市级限额的外商投│ │
│ │局 │ │资企业审批│资项目核准”、“外商│ │
│ ││ │ │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 │
│ ││ │ │押的审批(gz1811005 │ │
│ ││ │ │”。 │ │
│ │├─────┼───────────┼──────────┤ │
│ ││gz1811003 │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 │ │
│ ││ │财产、权益的审批│ │ │
│ ├──────┴─────┴───────────┴──────────┤ │
│ │二、保留的非许可审批事项 │ │
│ ├─────────┬────────┬─────┬──────────┤ │
│ │实施主体 │编号│项目名称 │备注 │ │
│ ├─────────┼────────┼─────┴──────────┤ │
│ │市外经贸局 │gz1821006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审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