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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国函[2000]4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12-19 实施日期 2000-12-1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清算业务中

“20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通知

(汇国函[2000]48号 2000年12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厦门、深圳分局:

2000年7月至12月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美元利率为3.0%,港币利率为2.8%,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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