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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33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3-08 实施日期 2004-03-08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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