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85]外经合字第5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5-04-09 实施日期 1985-04-09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对外合作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85)外经合字第5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国务院批准了贸易部《关于今后成立新公司审批问题的请示》([85]外经贸合字第33号),授权经贸部审批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成立、合并、撤消、更改名称和扩大经营范围。

为了加强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企业的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我们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程序的规定》,现予颁发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

关于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组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1、根据当前国际承包市场的发展情况,拟成立公司以开展对外承包劳务和国外合营企业业务的单位,只限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2、申请单位要论证成立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拟订公司组建条例。内容包括公司的性质和任务,业务范围、责任和权限,经营和管理形式,资金和技术力量状况等。

3、公司应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4、公司要建立以承包责任制为主的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的经济责任制。

5、公司应按“四化、条件配备领导班子,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并配备相应的外语以及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6、公司应有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和200万美元的资金,并出具集资单位的资本信用证明。

7、公司应具备组织实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各类技术人员、设施和物质条件。

二、组建公司的审批程度

1、申请单位必须提出成立公司的正式申请报告、公司组建条例和公司领导人选名单、公司机构设置、资金情况、以及成立公司的论证材料,送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外经济合作局)

2、对外经济贸易部按组建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对申请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核和了解,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3、公司在接到批准成立公司的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有关银行设立账户。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要及时将营业执照(复制件)送主管部门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外经济合作局)备案。

4、公司根据批准的公司组建条例,拟订公司章程,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5、公司成立后的三个月内,要召开首次董事会,并将会议情况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三、公司合并、撤销、更改名称或扩大营业范围,由公司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公司凭批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注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 198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