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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9]国税流字第11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4-01 实施日期 1989-02-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9年4月1日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112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和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决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为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本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

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税目和税额:

(一)小轿车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伏尔加每辆一万五千元,拉达每辆一万元,菲亚特126P每辆五千元,其他车每辆七千元;苏联、东欧以外地区进口车每辆四万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其中:天津夏利每辆一万元;其他车每辆二万元。

3.国产车每辆一万元。

(二)吉普车(包括变型车)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拉达2121、阿罗244每辆五千元;其他进口车每辆三万五千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一万五千元。

3.国产车每辆五千元。

(三)面包车(包括工具车)

1.进口整车每辆三万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一万元。

3.国产车每辆五千元(今年暂缓征收)。

税目和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三、特别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应税产品数量

四、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境内生产的应税小轿车,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生产企业受托加工的,由受托者于交付货物时纳税;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由生产者于交付使用时纳税。

进口的应税小轿车,由进口报关者于进口报关时纳税。

五、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销售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纳税人受托加工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加工费之外向委托方收取。纳税人所收取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应在发票上如实注明,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代征机关缴纳。缴纳的特别消费税应在销售进口小轿车的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并在发票上如实注明。

六、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的减免:

(一)出口的应税小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免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由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退还已征的税款。有关退税手续,比照出口产品退产品税(增值税)的规定办理。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免征小轿车特别消费税。

(三)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免税。

除上述规定者外,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七、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关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八、征收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上交中央财政。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此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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