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办法
(2009年2月11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预算执行,保障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预算监督权,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政府对外举债及担保的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使用情况;
(十)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县财政局应在预算编制前将预算编制原则及预算编制标准与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第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对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县财政局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五条 各预算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不得挤占挪用预算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预算专项资金用途。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减收、增支数额较大的事项,事前县人民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安排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的下列事项,县人民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资料备案: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财政预算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对预算管理体制的确定和变更;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或担保并须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各项举债。
第八条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有关报表或资料。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须在每年8月的县人大常委会上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局应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15天前,把县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工作委员会发现预算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执行预算情况差的单位和部门,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县委,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