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6-29 实施日期 2007-06-2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 须经内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④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⑤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⑥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⑦ 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

⑧ 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⑨ 仅限于商务活动。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商务部 · 2013-08-29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海关总署 · 2005-12-30
  3.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商务部 · 2008-07-29
  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海关总署 · 2012-03-3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 海关总署 · 2012-03-3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 海关总署 · 2003-12-30
  7.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商务部 · 2005-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