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失效]

文章来源:中国专利局
发布部门 中国专利局 发布文号 国专发法字[1998]第1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8-01-16 实施日期 1998-01-16
法律话题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

(国专发法字〔1998〕第11号 1998年1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业务状况和执业纪律等事项进行年检。

专利管理机关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依本办法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条 凡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设立或开办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中国专利局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年检注册。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及主要登记事项;

(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情况;

(四)专利代理机构财务审计情况;

(五)专利代理人情况;

(六)专利代理人培训情况;

(七)应当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五)审计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两年内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纪律、内部管理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落实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并备齐有关材料,负责人应对材料内容予以审查并作出机构自检鉴定,及时报送地方专利管理机关。

第九条 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专利局。

第十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的年检材料应当及时上报中国专利局。

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培训等事项进行年检。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证加盖“年检”章,并将专利代理人年检情况报中国专利局。

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对上报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中国专利局可以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核查。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在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

第十三条 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根据情况作出警告、撤销的处罚。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未通过年检。

第十五条 首次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年检后领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和专利代理机构标识牌。

第十六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每两年一次。年检时间为年检年度的2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七条 中国专利局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c28413--010213ccz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中国专利局关于发送《国家经委、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外国人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和建立第二个涉... 中国专利局 · 1984-08-21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 1986-01-14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21-09-08
  4.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利代理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1988-11-2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号)-关于修改《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手续的... 中国专利局 · 1993-07-30
  6. 中国专利局、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的通知[失效]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 1987-12-12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19-11-27
  8. 中国专利局公告第46号--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公告[失效] 中国专利局 · 1995-01-19
  9. 中国专利局公告第44号--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公告[失效] 中国专利局 · 1994-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