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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华润赛美科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补税事宜的批复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1]4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5-31 实施日期 2011-05-3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华润赛美科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补税事宜的批复

(2011年5月31日 税管函〔2011〕47号 )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提请明确华润赛美科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分期补税事宜的函》(深关函〔2011〕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华润赛美科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分期缴纳税款的理由是审价补税税额较大,企业资金流存在困难,不属于上述可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定事由。因此,请你关按照规定征收补缴税款。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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