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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和海洋倾废管理月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环字[2007]29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5-17 实施日期 2007-05-1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和海洋倾废管理月报工作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7〕29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信息中心: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和海洋倾废管理月报制度(以下简称“月报”)工作实施迄今已经五年。五年来,各相关单位对月报工作较为重视,开展了大量繁琐和细致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基本做到按规定报送月报资料。月报工作的开展对于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政务公开、服务社会、提供决策支持服务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月报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个别单位资料报送较迟,内容不全,没有专人负责月报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对月报资料的分析内容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改进月报管理工作,提高月报统计数据质量,完善海洋政务公开制度,以适应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继续加强对月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落实,严格审核把关,做到统计规范准确,分析深入全面,对策建议合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月报资料的编辑审核和报送工作,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

二、进一步完善月报管理工作,促进月报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月报原始数据的汇总整理,督促月报报送单位按时、保质报送月报资料并编辑制作月报简报报送国家海洋局,简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在我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三、严格月报信息报送内容时限等要求:

1.为进一步充实月报内容,满足新形势下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请自2007年7月起按照新的表格形式填报(具体表格形式见附件),并对报送内容做出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

2.各单位应在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月报资料报送到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电子邮件地址:zdw@mail.nmdis.gov.cn)。同时,将所报月报资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以传真形式发往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传真:010-68042807)。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应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报资料的汇总和简报上报工作。

3.各单位要确定月报工作联络员,并请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本单位联络员回执报至国家海洋局环保司(联系人:虞建 联系电话:010-68047665)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海洋月报工作联络员回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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