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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赋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外经贸发展函字第248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10-23 实施日期 2000-10-23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赋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发展函字第2487号 2000年10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扩大出口,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推动更多有实力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报标准

(一)沿海地区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年销售额考核标准从3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额考核标准从1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沿海地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供销合作社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二、经营范围

供销合作社企业可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三、申报内容及程序

(一)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意见、前两年销售额(统计、财务原始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发照部门盖章)。

免报企业进出口商品目录。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供销总社申报。供销总社收到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准。供销总社直属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由供销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四、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不纳入外贸流通企业总量进行核定

外经贸部和供销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赋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发第299号)和《关于调整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84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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