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海洋局关于试行《国家海洋局远洋调查科研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组[85]103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5-12-01 实施日期 1985-12-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公共管理

国家海洋局关于试行《国家海洋局远洋调查

科研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2月1日 国海组(85)1034号)

各分局、研究所,海洋学校,出版社,预报中心,局机关党委和司(部、室):

现将《国家海洋局远洋调查科研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此规定先在向阳红14、16船执行中美海气调查和太平洋锰结核资料综合调查两个航次中试行。之后,再进行总结修改,并将中、近海调查的奖惩办法加进去,待整理后,正式颁发。各单位的修改意见请报局政治部。

国家海洋局远洋调查科研工作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在执行远洋调查科研任务中,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开展革命竞赛,奖勤惩懒,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干部、科技人员、船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远洋调查、科研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条: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理想、有纪律,忠于职守,事业心强。

2、刻苦钻研业务,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3、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艰苦奋斗,顽强拼搏,严肃认真,讲究科学。

4、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海上调查队员守则,严格各种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5、团结互助,密切配合,齐心协力,讲究风格,谦虚谨慎,作风正派。

6、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卑不亢,言谈举止端庄大方,注意内外有别,不泄露国家机密。

第三条 奖励

(一)个人奖

种 类 荣誉奖奖 金

记一等功 发奖状500元

记二等功 发奖状300元

记三等功 发奖状100元

嘉 奖 发奖状30元

(二)个人奖励条件

在远洋调查科研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根据其事迹突出程度,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等级奖励。

1、为维护祖国独立、尊严和政治、经济利益,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表现突出者。

2、在海上航行作业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产生经济效益者。

3、工作极端认真负责,在发现和排除重大故障和险情,以及解决调查作业某些重大技术难关方面事迹突出,并对整个任务的完成做出贡献者。

4、工作干劲大、效率高、质量好。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保持设备良好,机器运转正常成绩突出者。

5、在紧急关头,临危不惧,舍己救人,以及抢险救灾方面事迹突出者。

6、在爱护仪器、设备、器材,节约油、淡水、材料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7、在保证调查质量,圆满完成调查计划方面有显著成绩或在科学研究上有重大发现者。

8、为保证远洋任务完成,在伙食、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

9、在维护团结、遵守纪律,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作风侵袭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10、在组织指挥、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三)集体奖

种 类 荣誉奖 物质奖

记集体一等功发锦旗 价值300-2000元

记集体二等功发锦旗 价值200-1500元

记集体三等功发锦旗 价值100-1000元

嘉 奖发锦旗 价值50-200元

(四)集体奖励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根据事迹突出程度,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1、领导坚强有力,精心组织,精心指挥,较好地发挥党委(支部)的点头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为人表率。

2、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3、保质保量圆满完成任务,并在调查、科研或本职工作中有创新。

4、确保安全、不发生政治和责任事故。

5、作风顽强,吃苦耐劳,敢打硬仗,恶仗,并注意把革命精神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

6、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外事纪律,注意内外团结,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四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个人奖励审批权限

1、科级(含科)以下人员的嘉奖由处级(或相当)党委审批。

2、处级干部的嘉奖和处级(含处)以下人员的三等功,由地司级(或相当)党委审批。

3、司局级干部的嘉奖、三等功和所有人员的二等功、一等功,由国家海洋局审批。

(二)集体单位奖励审批权限

1、县处级单位嘉奖的科级(含科)以下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地司级(或相当)党委审批。

2、县处级单位三等功和所有单位的二等功、一等功均由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五条 惩罚

惩罚主要是对个人进行惩罚

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六种。

第六条 惩罚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不同等级的惩罚。

1、政治立场不坚定,作出有碍于执行海上调查科研任务的言论和行动,作出有损于祖国荣誉、尊严的言论和行动者。

2、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者。

3、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以及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而造成责任事故者。

4、因怕苦、怕脏、怕累而完不成本职工作以及在危急关头贪生,畏缩不前者。

5、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严重违犯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失、泄密者。

6、严重自由主义,制造矛盾,闹不团结,给工作造成损失。制造、散布谣言,煽动闹事者。

7、破坏盗窃集体和他人财物或发现违法言行不报告,不斗争,袒护、包庇者。

8、思想言语不健康,看黄色书报,进行不健康娱乐活动,以及赌博、酗酒、滋事、谩骂、打架斗殴者。

第七条 惩罚的审批权限

1、给予处级(含处)以下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分局审批。

2、给予司、局级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以及对所有人员的降级(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由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八条 实施方法

采取平时考察、普遍摸底、领导提名、支部(党委)讨论、上级审批的方法进行。集体单位奖励,在大单位已给予奖励的情况下,所属单位的奖励等级不超过大单位等级时,不再实施奖励。

第九条 对个人奖励、惩罚的决定,要填写卡片,存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职级的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远洋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参加筹备、保障、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并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2015年我国命名的124个国际海底地理实体名称信息》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 · 2015-10-09
  2.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 国家海洋局 · 2010-08-31
  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水利用... 科学技术部 · 2006-01-25
  4.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 2006-12-22
  5.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 · 2007-09-29
  6.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 · 2007-12-25
  7.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 2008-02-01
  8.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落实海洋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 2007-07-16
  9.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0年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要点》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 2010-03-17
  10.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 200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