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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文章来源:司法部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86]司发审计字第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1-11 实施日期 1986-01-1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司法部关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1986年1月11日 (86)司发审计字第9号)

根据国发(1985)105号《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和(1985)审研字第217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要求,应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城市司法局应立即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在厅、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二、各单位配备审计人员,应挑选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熟悉财会业务的同志担任。

三、审计机构的组建和配备情况,请报部审计室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司法厅、局的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除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外,请同时抄报部审计室。

五、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保障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组建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监督是司法行政部门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审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建设。

六、各级领导要亲自抓一下内部审计机构的组建工作,务必于六月底前把审计机构建立起来。地、县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

请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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