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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7-01 实施日期 1988-07-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试行)

根据《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重大科技发展项目逐步实行招标制和其他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科技发展计划中的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发项目。

第二条 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部科学技术局归口,有关业务局协助。招标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发标

第三条 试行招标的重大科研项目,在编制交通科技发展长远计划或年度计划时确定。

第四条 根据项目性质,招标通知可以利用报纸公布,也可向具有承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应载明下述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对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要求

(三)对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四)完成期限

(五)对投标单位的要求或限定

(六)报名及递交投标申请书截止日期

(招标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

投标

第五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先填报投标报名单。名单格式见附件二。

第六条 报名投标单位应进行资料查寻、社会调查和技术经济分析,编报《投标申请书》一式二份。其中,投标总金额及偿还总金额以密封方式同时寄送。(《投标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七条 对于新产品开发项目,原则上接受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投标,也可由生产企业与科研、设计单位或高等院校联合投标。联合投票时应明确第一单位。

对于这一类项目,投标经费实行有偿使用,在项目完成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2~3年),由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还一定份额。视项目性质不同,偿还总额限定为投标总额的50-100%。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对投 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投标单位很多时,可在申请单位中初选若干个单位为认可的投标单位。初选工作主要根据《投标申请书》进行,不得单方开拆投标金额密封。

第九条 招标单位必须对各单位《投标申请书》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

初选落选的投标单位提出的技术文件,应全部退还原单位,并发出《初选落选通知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

评标

第十条 评标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成员组成如下:

主持人:招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的代表1~2人;

专家:由招标单位邀请,5~7人;

投标单位:每个单位不超过3人(联合投标时,作为一个单位对待);

监督方:各个投标单位的监督方各1人。

邀请下列单位作为投标工作的监督方:

对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及部内外高等院校投标的项目,依项目性质以部内有关业务局为监督方,其中,高等院校增加投标的项目部教育局共同作为监督方。

对部属一级企事业下属单位投标的项目,以一级企事业及部内有关业务局共同作为监督方。

对地方交通企事业单位和非交通系统单位投标的项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及部内有关业务局共同作为监督方。

第十一条 评标会通知由交通部科技局发出。

投标单位在接到招标单位发出的评标会通知后,按出席单位多少,再备《投标申请书》副本若干份带到评标会议。

对于评议人付出的劳动由招标单位酌付微酬。

第十二条 评标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招标单位介绍项目的基本要求。

说明本试行办法中有关评标、决标的规定。

项目标底由部主管部门按《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事前核定。

(二)投标单位逐个介绍本单位投标申请书的内容。当场开拆密封,报告本单位的投标总额及偿还总额或比例,并接受评议人的质疑,进行答辩。

(三)投标单位代表退场,评议人对各投标单位的申请进行综合评议。

(四)专家填写《评议评分表》。(《评分表》格式见附件五)

会议主持人及各监督方代表只参加综合评议,不参加评分。

(五)处理《评分表》,由会议主持人会同各监督方代表进行,其方法如下:

1.以各评议人对某一单项指标评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指标的计算分值。

2.各单位指标计算分值的连乘积作为该标书获得的总分。

取得中标资格的最低分数为288分,满分为1440。

(六)在评标会上公开宣布各投标单位获得的总分。

第十三条 各评议人的评分情况及综合情况应予保密,任何人(包括主持人,监督方代表及其他与会人)不得向投标单位泄露。

决标、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中标决定一般应在评标会最后当场作出。特殊情况下,也可延期作出。

中标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抄送所有投标单位及其监督方。(《中标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

第十五条 中标决定由招标单位代表作出。基本原则是,综合考察投标单位获得的评议总分和投标总金额(含偿还金额)这两个因素。具体方法如下:

(一)投标单位获得的评议总分不低于288分。

(二)投标单位的投标总金额(含偿还金额)满足标底要求,数额又相近,一般以得分最高者中标。

(三)投标单位获得的评议总分相同或相近,一般以投标总金额最低,偿还比例最高者为中标。

(四)若某单位获得的评议总分远远超过其他投标单位,而投标总金额(含偿还金额)指标虽不优于其他投标单位,但超过标底不大时视经费情况,可选定为中标单位。

(五)当出现得分和投标金额(含偿还金额)均相同或相近这一特殊情况时,由招标单位选定中标单位,或协商组织合作承担。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选择条件相对较好的单位再次进行议标,或决定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单位评议得分均未达到最低分数限;

(二)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金额均超过标底。

第十七条 中标决定作出之后,除中标单位提出的文件留部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方各一份备查外,其余全部退还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在得到《中标通知书》后,按通知书和投标申请书的既定内容与要求,编写《交通科学技术发展项目执行合同》,经中标单位、监督方和招标单位(部科技局)盖章后生效。

《执行合同》一式七份,分存中标单位、部科技局各二份,监督方及部财务局、物资局各一份。合同格式见《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中的附件五。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相互间的分工及成果转让等事宜,由联合各方以补充协议规定之。

合同的执行管理

第十九条 《执行合同》是项目拨款和偿还、检查进度及项目验收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十条 合同经费的拨付及偿还年度,在合同中规定。所拨经费在合同项目范围内的具体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并接受监督方、本单位财务部门及银行的监督。合同总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节余归承担单位所有。超支自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与中标双方如有一方擅自不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署合同,以及中标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寄出《执行合同》,均以单方毁约论。毁约方应向另一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后的处理及赔偿问题,均按《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从事预测、决策论证,宏观控制及其理论,以及公益性研究等难于通过直接投产或技术市场等途径取得经济收入的课题。在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完成情况向承担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报酬。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曾规定的其他事项,按《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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