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2月2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将标题修改为: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加强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二条中的“呼和浩特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
将本办法中其他各条中的“市质量奖”、“质量奖”、“质量管理奖”统一修改为:市长质量奖。
四、删去第四条、第十二条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组织奖和个人奖,有效期限为三年。组织奖每年不超过3个,个人奖为1个。申报的组织或者个人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当年奖项空缺。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将第(三)项中的“全区”修改为“全市”;将第(五)项修改为: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八、删去第十四条。
九、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和质量管理奖”。
十、将第二十一条中“报审委会主任审核、市长审定后”修改为:报审委会主任审定后;将“获奖单位”修改为“获奖组织”。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获奖单位”修改为“获奖组织和个人”。
修改后的条文序号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一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