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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北京市政府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12-31 实施日期 1998-01-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毁的,由责任单位依法赔偿。”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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