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联[2011]17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4-19 实施日期 2010-04-19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4月19日 国质检监联[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一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职责。经过几年的工作,安检机构的依法规范性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尤其是一些机动车检测机构尚未获得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违法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还有一些安检机构不按标准和规范操作,甚至弄虚作假,检测结果无法采信。为尽快纠正这些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全力加快推进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和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安检机构,引导安检机构良性发展,防止恶性竞争。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资格许可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工作。加快协调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体制转变的遗留问题,督促安检机构依法申请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证书。要集中组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面的专家开展审查,做好对审查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做出批准决定。在受理新建安检机构的申请时,应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在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工作中,对安检机构技术人员的考核要求统一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号)执行。

二、全面开展普查专项行动

2011年,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完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开展拉网式的普查专项行动,把“三查三看”做到位。查资质,看安检机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重点是计量认证证书、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过资格许可范围检验的行为。查能力,看获证安检机构是否持续保持发证时的要求,重点是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验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时检定,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按要求安装了监控装置等内容。查条件,看获证安检机构是否存在检测条件变化的情况,重点是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新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等情况。针对检查清理出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落实整改;对未获得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安检机构、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安检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新增固定式汽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的安检机构开展检验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安检机构检查工作规范,规范安检机构的检验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快推进安检机构的联网工作,搭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督促安检机构在相关工位安装监控装置,实现机动车检验过程的视频监控和检验合格数据的自动比对。2011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安检机构与公安机关的联网工作。要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的规定,严格评估核定安检机构及各条检测线每年、每月、每日的最高检测数量,报省级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对安检机构超出核定检验数量的,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暂停受理其检验合格报告。要督促安检机构对计算机管理系统采取应有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应至少存储两年。要对安检机构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处理、数据保存、数据日志以及日常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对一次检验合格率、复检率、受托检验率过高等异常情形进行重点核查。省级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机动车检验业务数据进行分析通报。

四、维护机动车检验工作秩序

各地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指导安检机构进一步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合理调整、简化工作流程,不得违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把相关部门的检测、收费作为附加条件,不得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推广窗口受理、大厅等候的一窗式检车服务模式,完善引导标志,公示收费标准,增加免费导办人员,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各地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中介的常态机制,加强对安检机构办公场所及周边的巡逻管控,强化违法证据的固定和收集,依法严处非法中介人员。

五、严格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收费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的规定。对安检机构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收费,要严格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计量检定的周期要严格按照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缩短检定周期。计量认证和计量检定中,不得增加物价、财政部门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示,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从严查处机动车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从严查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安检机构。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检验结果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撤销其检验资格,抄告同级质量监督部门,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对检测秩序混乱、存在非法中介欺骗、坑害群众,违规收费,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的,停止受理其检验结果报告,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无证开展机动车安检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令一律停止检验工作,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将结果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合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将适时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18-11-23
  2.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统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要求并组织实施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15-09-24
  3. 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1-08-05
  4. 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鞍山市政府 · 2007-06-29
  5.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修正) 交通运输部 · 2015-08-08
  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 交通运输部 · 2015-08-08
  7. 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订) 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0-06-02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政府 · 2004-03-25
  9.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1-10-30
  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20...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