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特级教师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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