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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和废止《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来源:淄博市政府
发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12-27 实施日期 2019-02-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和废止〈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于海田

2018年12月27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

政府规章和废止《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环保厅、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修改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修改,决定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1.将原《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名称和文本条款中的“预备役部队”修改为“民兵和预备役部队”。

2.在第一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3.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军民通用装备(以下简称装备)是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作战、训练、演习、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等需要的交通运输工具、通用工程机械、通信装备、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等。”

4.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装备征用工作。”

5.将第七条修改为:“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做好装备动员潜力调查,建立预征装备档案。”

6.将第八条修改为:“装备征用计划由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根据需求,按部队配发装备缺额增加10%的数量提出,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

7.将第九条中的“预备役部队和区县人民武装部”和第十条中的“区县人民武装部”修改为“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

8.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征用装备时,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根据征用计划和实际需要下达装备征用命令。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按照征用命令,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将所征装备按规定时间送达指定地点,监督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与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办理交接手续。”

9.将第十二条中的“市政府和军分区”和第十八条中的“市政府、军分区”修改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

10.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征用装备标志由预备役部队在军分区的监督下制发”修改为“征用装备标志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制发”。

11.将第十五条中的“凭军分区制发的装备征用通知书和预备役部队征用装备标志”修改为“凭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制发的装备征用通知书和征用装备标志”。

12.将第十六条中的“预备役部队”修改为“使用单位”。

(二)《淄博市快递网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

删除第十八条;对涉及的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三)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市政府令第27号,市政府令第103号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乱贴、乱画、乱挂涉及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从事违法活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活动的通讯工具等有关证据,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清理或者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使用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

3.对涉及的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四)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市政府令第101号修改)

1.将第十九条中的“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修改为“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

2.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修改为“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修改为“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五)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1.将第六条中“表彰”删除。

2.将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取水量大小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由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取水量大小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3.删除第十五条。

4.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运行后1年内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作为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依据。”

5.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地表水的需要拟定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公布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禁止排污水域范围和其他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6.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并由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7.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向水功能区退水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报送退水水量、水质监测资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退水水量、水质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8.对涉及的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二、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

(二)《淄博市盐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

本决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标点和文字进行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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