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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文章来源:全国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部门 全国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12-10 实施日期 1986-12-1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布)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及含毛混纺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

9、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

12、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

13、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予审批)

14、纯毛毯

15、彩色电视机

16、电冰箱(300立升以下的)

17、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18、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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