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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外经贸技字[2001]3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2-10 实施日期 2001-12-10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技字[2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0月30日下发了《关于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1〕49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委(厅、局),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配合各地检验检疫局,按照《通知》精神,保证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为支持科技兴贸重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请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在地重点企业。

特此通知。

2001年12月10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1]498号 2001年10月31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外贸扩大出口,经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决定,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对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程序规定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公司和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要优先方便快捷办理检验检疫。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完成生产未包装前,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企业凭《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三、对进口高新技术产品有木质包装的采取指定区域集中检疫,除国家质检总局有规定的,必要时对可以拆卸且不影响运输的货物实行拆除木质包装后,先将货物放行,再对木质包装进行处理。

四、对大型高新技术出口产品优先派员进行过程检验和监管,协助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办理正式出口时不再实施已检项目的检验。对出口的大型高新技术产品,属地局检验后,口岸局凭属地局转发的有关检验检疫信息签发有关单证,直接验放,不再查验。

五、对输美、加、欧盟、澳大利亚、巴西出口货物有木质包装的,凭企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办理,集中检疫处理,在检疫有效期内的木质包装,优先出具检疫证书。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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