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海口市政府
发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3-18 实施日期 2004-03-1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操作工人应经安全培训持有相应的上岗证。”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向业主告知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安全保护范围。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双方制定保护方案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2010修正) 海口市政府 · 2010-12-14
  2. 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政府 · 1993-09-27
  3.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2004修正) 海口市政府 · 2004-03-18
  4. 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 · 2002-04-20
  5.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海口市政府 · 20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