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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鄂环办[2013]21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8-27 实施日期 2013-08-27
法律话题 两法衔接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环办[2013]2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实际执行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使环境执法人员熟悉《解释》的主要内容、新变化,尤其要准确把握《解释》确定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学习《解释》掀起环境执法人员学法、守法、用法的高潮,不断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解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要坚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对发现环保系统内部存在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三、请各地确定一名负责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联络员,于每月5日前向省厅报送上月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情况。各地应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联络员的基本信息以及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开展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厅(联系人: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 徐雯,电话:(027)87167389、18271436829,传真:(027)87652665,邮箱:1294004456@qq.com)。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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