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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审计工作实行向职代会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电审计[1996]46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7-12 实施日期 1996-07-1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审计

工作实行向职代会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7月12日 电审计[1996]469号)

为促进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强化企业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廉政建设,现将《关于电力企业审计工作实行向职代会报告的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所遇到的 问题及时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为建立健全电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强化企业民主管理,促进 企业廉政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电力 企业实行审计工作向职代会报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力企业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报告制度。

二、电力企业职代会应将审计工作报告列入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三、审计工作报告由企业的审计部门提出,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核后,向职代会报告。

四、审计工作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1.对企业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2.评价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现审计的情况;

3.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情况;

4.对企业内部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进行审计的情况;

5.企业领导和职工所关心和需要审计说明的其他经济方面事项;

6.企业接受外部审计的情况;

7.审计建议。

五、企业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六、职代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审计部门及时归纳整理,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讨论研究,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改进措施,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报告处理结果。

七、部归口管理单位、联营(控股)单位、部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八、各单位依据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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