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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鸡产品肉品品质检验要求(暂行)

文章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冀商运行字[2007]22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5-24 实施日期 2007-05-2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鸡产品肉品品质检验要求(暂行)

(冀商运行字[2007]22号 2007年5月24日)

1 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鸡屠宰加工的宰前检验及处理、宰后检验及处理,适用于禽类定点屠宰厂。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鸡屠宰产品。鸡屠宰后的胴体、内脏、血、爪。

2.2 鸡屠宰产品品质。鸡屠宰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

3 宰前检验及处理

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前检验应采用看、听、摸、检等方法。

3.1 验收检验

3.1.1 卸车前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

3.1.2 卸车后应观察鸡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管理。

a)合格的鸡送待宰圈;

b)可疑病禽送隔离圈观察,通过饮水、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并入待宰圈;

c)病禽和伤残的鸡送急宰间处理。

3.2 待宰检验

3.2.1 待宰期间检验人员应定时观察,发现病禽送急宰间处理。

3.2.2 待宰禽送宰前应停食12h-24h,但宰前应使充分饮水。

3.3 送宰检验

3.3.1 经检验合格的鸡,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宰前检验合格证》,注明禽种、送宰只数和产地,屠宰车间凭证屠宰。

3.3.2 病禽由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明,送急宰间处理。

3.4 急宰禽的处理

3.4.1 急宰间凭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急宰证明,及时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于确诊的病变时,应请检验负责人会诊和处理。

3.4.2 死禽不得屠宰,应送非食用处理间处理。

4 宰后检验和处理

宰后检验包括肉尸检验、内脏检验。宰后检验采用肉眼观察的检验方法。采用全净膛方式屠宰的屠体、内脏应统一编号,对照检验。

4.1 肉尸检验

在鸡的屠体脱毛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a) 首先观察其体表是否完整和清洁,然后观察皮肤色泽及血管是否良好,皮肤为白色或呈淡黄色,富有光泽,看不到皮下血管为颜色良好,皮肤呈红色,皮下血管出血,此为放血不良所致。

b) 体表有无肿瘤、寄生虫及传染病病变,特别注意天然孔的状态,并注意腹下是否有特大突出,剖检可见肿瘤或大的血肿。应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处理。

4.2 内脏检验

4.2.1 半净膛屠宰方式

在拉出肠之后,由肛门插入扩张器,借助于手电光源,观察腹内脏器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断肠、粪污和胆污,肿瘤、结节和寄生虫,体内是否有血凝块,发现可疑变化应剖检观察。

4.2.2 全净膛屠宰方式

全净膛的禽尸与内脏对照检验,如发现以下任一种情况,应将对应的统一编号的胴体推入病肉岔道处理。

a) 肝脏检验:外表、色泽、大小。肝肿大呈红褐色、青铜色,其上常见灰白色坏死小点为禽伤寒;肝异常增大,表面或切面到处弥散着黄白色颗粒病灶,多见于淋巴细胞白血病;肝极度肿大5-10倍,肝上有灰白色大小结节,有的全体肿胀呈紫红色,多见于鸡马立克氏病。

b) 脾脏:是否肿大,色泽变暗。如肿大其上散布有粟粒至米粒大黄色干酪样结节,大多为禽结核。脾剧烈肿大,呈黑红色,大多为禽伤寒。

c) 胃:腺胃粘膜、肌胃角膜层下均有出血及溃疡大多为鸡新城疫。

d) 肠道:视检肠浆膜面,必要时进行剖检。大肠粘膜出血,盲肠有溃疡和坏死病灶多为禽付伤寒。肠粘膜出血,在出血部位的粘膜上或淋巴滤泡上出现土黄色或黄色小点坏死,多为鸡新城疫。

e) 卵巢:观察其是否变形、变色、变硬,卵泡变形不圆滑,垂悬于长短不等的小梗上,内容物稀薄常呈棕黑色,为鸡白痢,腹腔内充满黄色液体和破碎或凝固的卵黄,气味恶臭,卵泡变形呈灰色、褐色或酱色、个别卵泡皱缩、多为卵黄性腹膜炎。卵巢呈菜花状的瘤状病变,切开中心可见一种淡黄色的坏死物,为鸡马立克氏病。

4.3 胴体复验与盖章

4.3.1 鸡的胴体复验按初检程序复查。

a) 检查有无漏检;

b) 内脏是否正常;

c ) 检查有无病变漏检;

d) 有无内外伤修割不净和带毛情况

4.3.2 加合格标识

a) 复验合格的,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后出厂;

b) 对检出的病肉分别盖上相应的处理标识。

4.4 不合格肉品的处理

4.4.1 根据病变程度,分别处理。

a) 净膛采用全净膛和半净膛方式,拉破肠管或拉破胆囊,导致污染肉尸,应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

b) 放血不良导致肉尸皮肤呈红色,皮下血管出血的胴体做非食用处理;

c)内脏检查有异常的,应将内脏及其对应的胴体一并做销毁处理。

4.4.2 鸡马立克氏病、鸡白痢、禽伤寒、鸡新城疫应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

4.4.3 组织和器官仅有下列病变之一的,应将有病变的局部或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a)局部化脓;

b)创伤部分;

c)皮肤发炎部分;

d)严重充血与出血部分;

e)浮肿部分;

f)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部分;

g)变质钙化部分;

h)寄生虫损害部分;

i)非恶性肿瘤部分;

j)带异色、异味及异臭部分;

k)其他有碍食肉卫生部分。

4.4.4 检验结果登记

每天检验工作完毕,应将当天的屠宰只数、产地、货主、宰前和宰后检验查出的病禽和不合格肉的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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