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5]财税字第1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5-05-15 实施日期 1985-05-15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85]财税字第119号 1985年5月15日)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平衡经济特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我们研究,决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建成生效后,对该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特区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资企业生产并在本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照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二、特区内资企业进口的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进口的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特区内资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予免征或退还产品税、增值税。

四、特区内资企业将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进口或生产的产品送往内地,应当在经过特区管理线时,依照税法规定交纳或补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特区内资企业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为了适应特区情况,需要简化征收而调整税率,或者增加征税项目的,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特区内资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他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划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2.特区所属的地方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留利比例,剩余利润是采取上缴利润或征收调节税办法,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3.在特区经营的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是否再征一道地方附加,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七、在特区内的内资企业归还各种借款,应由企业在税后利润和自有资金中归还。

八、各种地方税的税率、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及其开征、停征的时间,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九、本规定只适用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办的内资企业。经济特区在内地开办的企业,应依照企业所在地的征税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9-05-06
  2.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的决定(2018)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8-07-03
  3. 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的批复 国务院 · 2018-01-06
  4.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6-12-2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深圳经济特区内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 海关总署 · 1987-10-1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深圳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 海关总署 · 1986-04-01
  7.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2-08-31
  8.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决定(199...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7-12-17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暂行规定》〔(8... 财政部 · 1996-04-05
  1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