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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部关于转知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水产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水产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57-08-16 实施日期 1957-08-1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关于

转知“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

(一九五七年八月十六日)

兹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总周字第53号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业已下达在案。近来由于北纬29度以南海面的治安情况好转,渔业生产亦逐渐恢复。为了保护沿海水产资源和避免机轮拖网渔业与渔民帆船业的纠纷,兹根据原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按照下列三个基点作成联结线,在此线以西的我国沿海,为拖网渔轮禁渔区。第十七基点: 北纬29度东经122度45分(即原令的第十七基点)。

第十八基点: 北纬27度30分东经121度30分。

第十九基点: 北纬27度东经121度10分。

二、 有关其他事项,仍按原令规定办理。(因水产部已经成立,原令中“农业部”三字改为“水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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