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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工信部产业[2012]17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2-04- 实施日期 2012-04-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2]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充分发挥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按照国发[2010]27号文要求,成立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商务、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工商、银监、证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解决推进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开展、取得成效。

二、努力营造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开展兼并重组。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定和做法,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积极探索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地区间利益共享机制。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协调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贯彻落实国家在财政、税收、土地、金融、工商、职工安置等方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深入企业调查研究,详细了解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协调解决本地企业间兼并重组、本地企业到外地兼并重组以及外地企业在本地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企业兼并重组中本地区解决不了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

四、做好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推动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指导本地区重点企业科学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加强风险应对预案和重组后的整合工作,把兼并重组与企业改制、管理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等相结合,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兼并重组的典型经验。

五、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情况交流制度。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我部报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季度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和案件进展情况以及年度兼并重组进展情况、取得成效、有效做法、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我部将充分发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牵头单位的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各地反映的问题,并向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流通报全国兼并重组总体进展情况,以及各地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

请各地于5月31日前将本地区2011年和2012年以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出台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取得成效、重要案件推进等情况,特别要结合具体案例,反映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困难、问题和政策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我部,并填报企业兼并重组案件汇总表和情况表(和附件2)。请于4月30日前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附件3)报我部。

联系人:樊 烨 袁克兰

电 话:010-68205199010-68205197

二〇一二年四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

兼并重组案件情况 案件数量 涉及资产(股权)价值 涉及产能
总数 其中非上市公司 总数 其中非上市公司 总数 其中非上市公司
合 计

其中:钢铁行业

汽车行业

水泥行业

船舶行业

电解铝行业

稀土行业

医药行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

序号 交易主体情况 交易标的情况

1 2 3 4 5 6 7
并购企业名称 被并购企业名称(可附表)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 资产(股权)评估值 资产(股权)所属行业 涉及产能 备注
1

2

3

4

5

6

备注:1.本表涉及企业范围为在本省(区、市)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兼并重组案件的发生以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为标志。

2.并购方式属于新设并购的,“并购企业名称”填写新设公司名称。

3.第3项“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填“是”或“否”。

4.第4项“资产(股权)评估值”单位为亿元。

5.第6项“资产(股权)所属行业”中填写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医药。其他行业暂不涉及。

6.第7项“涉及产能”,汽车行业为商用车、乘用车等的合计产量,单位为“万辆”;钢铁行业产能单位为万吨;水泥行业产能单位为万吨,备注中填写水泥熟料产能;船舶行业产能单位为载重吨,备注中填写船只数量,单位为艘;电解铝行业产能单位为万吨;稀土、医药行业填写产值,单位为亿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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