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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18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3-07 实施日期 2005-03-07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物流仓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89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中税务机关及代码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国税发[200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务发票时,打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采用“××国家税务局”及“2”开头的代码,代开发票专用章采用“××国家税务局”及“1”开头的代码。全国其他地区国家税务机关采集按上述方法开具有货物运输业务发票信息时,应按有关规定准予抵扣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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