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征收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9]国税所字第18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10-20 实施日期 1989-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征收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20日 (89)国税所字第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以劳薪字(1989)6号《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问题的复函》,批准邮电部直属企业从1988年度起实行工效挂钩。为有利于推行挂钩办法,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管理,现将征收工资调节税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邮电部直属企业,从1988年度起,按《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征收工资调节税。但对1988年度已经征收奖金税的,当年不再改变征税办法,从1989年度起改为征收工资调节税。对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仍征收奖金税。

二、邮电部通信企业分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北京市邮政局、重庆市邮电局为工资调节税的纳税人;邮电工业总公司和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以总公司、独立核算的工厂或分公司为工资调节税纳税人;中国集邮总公司、邮票发行局、中国速递服务公司、邮政运输局、上海东方电信公司、邮电部翻译服务公司和北京通信元件厂,均分别为工资调节税纳税人。

三、计税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第一年以核批的邮电部挂钩方案中的工资总额基数为准,以后年度应在上年实发数的基础上,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核定。对经邮电部批准的一级干线新建、扩建项目投产增员而增加的工资,可予调整。

四、为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强化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邮电部门每年下达的工效挂钩指标及有关政策文件,应抄送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7-04-23
  2. 财政部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执行新制度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 · 1993-08-12
  3.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5-01-25
  4. 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3-04-12
  5. 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2-11-05
  6. 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6-12-18
  7. 邮电企业劳动定员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1-11-11
  8. 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95)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5-12-11
  9. 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5-03-09
  10. 邮电企业财务会计检查办法(试行)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1994-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