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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认真做好运输船舶境外加油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交水发[1999]387号文印发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7-22 实施日期 1999-07-2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运输船舶境外加油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9年7月22日交通部、海关总署

交水发〔1999〕387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

去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交通系统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了大规模的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查处小额成品油走私行为,维护船舶正常运输生产,现就航行国际和港澳航线船舶境外加油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运企业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航行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船舶,可以根据运输实际情况,在境外加用免税燃油。经营国内航线的船舶,不得擅自驶往境外,严禁以任何方式加用免税燃油。

二、兼营国内运输和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从经营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运输改为经营国内运输时,应向海关报明留存船舶的进口燃油、物料的名称、数量,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经海关核准可免税留船继续使用,超出自用合理数量部分,应事前报海关核准,并照章补缴进口关税。

三、兼营船舶在经营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运输期间,不得擅自由境外直驶未设关港口,或由未设关港口直驶境外。

四、任何船舶不得加用进口手续不完备的燃油、物料等。

五、违反上述规定,海关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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