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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公告

文章来源: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食品药品

上海市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公告

为贯彻国务院的部署和卫生部等9部门制订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本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内容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0日前,本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禁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

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向质量技监部门实行申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还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报。企业进出口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联合公告所列的124种产品时,必须按照公告要求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严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严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各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切实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守法意识,杜绝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

专项整治中,各部门对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消费者如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违法行为,可直接发邮件或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市食药监局:962727,市质监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8620967)。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经信委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监察委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商委

上海市工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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