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中的“地”。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经营利用经驯养繁殖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