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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2)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2-04-25 实施日期 2002-06-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转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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