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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2019)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12-31 实施日期 2020-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表单和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

自2020年1月1日起,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适用本公告。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中的SB0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费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缴费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上年在职

职工人数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本期应纳

费额

本期减免

费额

本期已缴

费额

本期应补(退)费额

1

2

3

4

5

6=2/3

7=(3×4-5)×6

8=7*100%(或50%、10%)

9

10=7-8-9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缴费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标记“*”为必填项目。

2.“缴费人名称”指《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维护并调用。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

6.“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7.“本期应纳费额”:按照公式计算为负数的,填写“0”。

8.“本期减免费额”: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暂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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