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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来源:证监会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21-11-12 实施日期 2021-11-15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3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众公司办法》,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可以提出以下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核准、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等。

上述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相关申请材料。

二、根据《公众公司办法》,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提交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

三、对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挂牌公司,可以建立检查工作机制,从申请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检查。

四、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以及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中国证监会不再进行审核,也不出具行政许可文件。公司挂牌后,直接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

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要求。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公告〔2013〕49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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