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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16 实施日期 2004-04-16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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