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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试行粮食企业内部结算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业部(已变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89]商财联字第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5-11 实施日期 1989-05-1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商业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关于试行粮食企业内部结算的通知

(1989年5月11日 〔89〕商财联字第4号)

为减少粮食企业结算资金占用,加速非商品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反复研究总结几年来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粮食企业全面试行内部结算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部门可以县(市)为单位、大中城市以专业公司或区粮食局为单位,设立粮食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由同级粮食部门财会主管单位代办,负责办理所辖区域企业之间的内部结算业务。

二、粮食企业内部结算中心是为所辖区域企业办理内部货款结算并协助企业为管好用好流动资金服务。内部结算中心是非融资性组织,不统一办理存贷款业务和融资业务。结算中心受同级粮食局直接领导,并接受当地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三、结算中心对所辖区域企业之间的货款结算,一般采用内部转帐的方式,即通过内部定期进行差额结算和划转。为了缩短结算时间,可以组织专门人员对结算票据进行直接传递。

结算中心所辖区域的企业与所辖区域以外的企业发生的业务往来,仍由企业直接进行结算。

四、结算中心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备的内部结算手续。所辖区域的企业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结算中心要力求做到形式简便,结算及时,手续完备,帐目清楚。

五、各级专业银行要对粮食部门的结算中心给予积极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粮食企业改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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