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634号 19990917)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北京市(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关于申请提取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振华司财字[1999]1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7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九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金额(万元)所 在 地
1振华集团宇光电工厂 10贵州省贵阳市
2振华集团新云无红电厂 10 贵州省凯里市
3振华集团建新机构厂10 贵州省贵阳市
4振华集团红星机构厂5 贵州省都匀市
5振华集团久达机构厂10 贵州省都匀市
6振华集团建筑工程公司 22 贵州省贵阳市
7振华集团财务公司 500 贵州省贵阳市
8振华集团通讯系统工程公司 2 贵州省贵阳市
9振华集团凯里招待所 8 贵州省凯里市
10 贵州振华集团电子工业进出口公司 2 贵州省贵阳市
11 北京振华新天科贸中心3 北京市
12 中国振华(北京)电子工业公司2 北京市
13 中国振华(深圳)电子工业公司 60 深圳市
14 深圳华匀电子公司25 深圳市
15 深圳华康包装业公司 25 深圳市
16广州华丰电子工业公司6 广州市
合计 700
